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築物(如倉庫、辦公室) 屋頂層面積合計達660㎡以上者,應規畫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(太陽能板),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%以上
太陽光電設備應留設面積計算公式:
(廠房 + 建築物屋頂層面積) - 雜項工作物之面積 = (1000㎡ + 400㎡) - 200㎡ = 1200㎡ 應設置面積 = 1200㎡ * 50% = 600㎡
辦理單位 | 一般案件 | 特登案件 |
申請人 | 申請表 | |
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| ||
台電區處 | 併網審查意見書 | |
申請人 | 建物相關資料 |
1.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文件(特登文件或改善計畫核定函) 2. 建物安全文件 3. 設備安全文件 4. 所有權證明文件(房屋稅籍證明 + 切結書及其他輔助文件 |
屋主同意書 | ||
地政機關 | 土地登記謄本 | |
地籍圖謄本 | ||
台電區處 | 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 | |
申請人 | 建物及設備照片 |
辦理單位 | 一般案件 | 特登案件 |
認定機關 | 設備登記申請表及設置聲明書 | |
認定機關 | 同意備案文件 | |
申請人 | 完工照片及平面配置圖 | |
太陽光電支出憑證 | ||
太陽光電模組、變流器出廠文件 | ||
太陽光電符合國家標準之證明文件 | ||
竣工試驗報告 | ||
建管 / 申請人 | 太陽光電之使用執照 | 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完竣證明書 |
台電區處 | 購售電合約及完成併網通知函 | |
申請人 | 任用主任技術員相關證明文件 |